2013年6月9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共477卷,其中,房产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美元23.5万、欧元223万、加元15.7万、港元8525万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