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小王到上海迪士尼游玩,携带的零食遭到园方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自身权益被侵犯,起诉上海迪士尼园,向法院提出了两点诉求: ⑴确认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⑵要求上海迪士尼赔偿损失,共计46.3元。
今年1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小王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张上海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并于1月30日前往游玩。和往常外出游玩一样,小王在游玩之前买了一些零食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在进入乐园时,小王被工作人员拦下,并被要求检查背包。
当工作人员看到小王携带的零食后,要求其丢弃或现场吃掉,禁止带入园区。经过一番争取后,工作人员告诉小王也可将零食寄存在寄存柜中,但一天的寄存费为80元。小王认为此要求不合理,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报警。但在小王看来,和警方做完笔录后事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遂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热线工作人员告诉小王,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但小王认为此规定并不合法,且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今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46.3元。浦东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律师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点之一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迪士尼认为并未排除游客自主选择权,游客可在园内就餐,也可在园外就餐后返回。
在律师看来,迪士尼看似给游客选择权,实际上是让游客在“承受园内高昂就餐费用”和“牺牲大量游玩时间园外就餐”之间做选择。且即使游客出园就餐,迪士尼仍能从中获益。因为距园区较近的饭店均位于迪士尼小镇等上海市迪士尼度假区的配套设施内。
本案另一主要争议点为:“该条款是否是被告基于公共安全卫生的需要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迪士尼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游客有可能携带有刺激性气味或有安全隐患的食物,并随意丢弃垃圾。
律师认为,迪士尼此规定是将其自身应承担的卫生安全责任强加给游客,损害了游客权利,且园区内也会售卖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游客也有可能随意丢弃园区内食物垃圾。
小王表示,很多消费者遇到此类事情都会愤愤不平,但考虑到时间和成本,很少有人选择站出来打官司,但自己作为法学专业学生,会将此次诉讼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