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扒出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营兴派出所前一段时间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秦某去当地一KTV消费,看上了有偿陪侍人员王某,问她是否可以出台卖淫,被拒绝后,秦某还是向王某转账1000元来获得好感,并未嫖娼,但秦某还是被罚款500元。
我觉得,这个案件有意思,是“思想罪”的一个实践,就是说你想要嫖娼,但还没有实施这个行为,就可以处罚,说明以后要管到你的大脑里,想都不能想。
要是以后真有了“脑机”这种东西,那承德可就乐坏了,大街上找个人插上“脑机”,只要你想到啥坏东西,就罚款,那以后承德财政不就富得流油了。
从法律上说: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嫖娼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会构成犯罪。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未遂情形的,违法未遂的就不属于违法的行为,而违法行为一定是已经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因此,所谓的“嫖娼未遂”不属于违法的行为,不应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