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台湾海峡两岸以12海里自陆地向外延伸的领海,并未完全涵盖台湾海峡。在领海覆盖不及的区域,为国际海域,国际公法保障各国船只在台湾海峡享有公海自由航行权利,空中亦然。
附录:《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
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12浬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毗连区(临接海域、仳临区):在领海之外的12浬,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浬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浬(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