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广东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大讨论,一些人主张设“见死不救罪”,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用法律的强行缝补堵住这个漏洞。
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我觉得立法追究过路人的责任不妥,应该先立法避免类似“南京彭宇案”的发生,越来越多类似这种好心无好报的案件的发生对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影响实在太严重了,人们都不想类似麻烦在自己身上发生。
其次,应该通过法律起诉小悦悦监护人的责任,做为父母,没有尽到责任保护自己的子女,导致被监护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如果在美国,这种没有监护能力,不尽监护责任的父母早就被剥夺监护权了。
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瑞典的一个案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诉讼。
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
中国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因此,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父母都把小悦悦养成那个样了,法律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
虽然目前中国的国情导致国家还没有那么多钱来照顾这些孩子,不过通过事后对失职监护人的起诉,会对其他同类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很大问题,对于底层贫困阶层的子女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再穷不能穷教育,如果对于这些贫困阶层提供免费幼儿园,相信就不会有这种悲剧发生了。
都说很气愤外国人看不起中国人,其实发生这种事情,连我自己都开始看不起中国人了,因为整个事件中没有一个人是负责人的好人,除了那个拾荒阿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