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4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是四部日内瓦公约之一,于1949年8月12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10月21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生命和尊严。
平民在传统战争法中指位于交战国领土而不属于交战人员的和平居民。广义上的平民应泛指战争与冲突各方交战人员之外的所有和平居民。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平民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禁止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
保护平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设立医院和安全地带等保护设施
战俘的待遇
占领区的管理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
国际性武装冲突
某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公约的签署国和加入国有194个,涵盖了世界大部分国家。中国于1950年10月21日加入该公约。
《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之一,对于保护战时平民的生命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条款:
第三条规定,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不论其本国是否为交战国,凡在交战国领土内或被交战国占领领土内的人,均受本公约保护。
第四条规定,不得对平民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胁迫,不得将他们置于生命或身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
第五条规定,平民应受到尊重,其生命、健康、荣誉和尊严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规定,妇女不得因其性别而受到歧视。
第七条规定,儿童应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规定,宗教自由应得到尊重。
第九条规定,家庭的统一应得到尊重。
第十条规定,平民不得被强迫参加敌对行动。
第十二条规定,平民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
第十三条规定,战俘应受到人道的对待,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或酷刑。
第十四条规定,战俘不得被强迫劳动。
第十五条规定,战俘应享有宗教自由。
第十六条规定,战俘应享有通信自由。
第十七条规定,战俘应享有汇款和收款自由。
第十八条规定,战俘应享有医疗救护。
《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战时平民的生命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国际人道法的基石之一,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