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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性的人 第七四章 公元前四世纪对一七九七年;乌尔里希再次收到一封父亲的来信

这样的谣言迅速流传开来:在狄奥蒂玛府邸的聚会获得异乎寻常的成功。在这段时间乌尔里希收到他父亲的一封特别长的来信,这封信夹在一大捆小册子和单行本书籍里。信里大致写着:“我亲爱的儿子!你长期杳无音讯……不过我还是从第三方面愉快地听说,我为你的操劳……我的好心的朋友施塔尔堡伯爵……莱恩斯多夫伯爵阁下……我们的亲戚、图齐司长夫人……现在我必须请求你在新的熟人圈子里施加你的全部影响,事情是这样的:

“如果一切被认为是真实的东西可以被看作真实,如果每一个人的意志可以被看作是被许可的,自以为如此的话,世界就会破裂。所以我们大家的义务就是,确定这种真实情况和正当意志,并且在做到这一点以后以严酷的责任感照管好它们,使之以学术观点的清晰形式被记录下来。

“你可以从中推测出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我告诉你,在门外汉圈子里,但可惜往往也在经不起一个混乱时代的蛊惑的学术界,很久以来就在进行着一种极其危险的运动,以便在拟订新刑法时取得某些臆想的改进和宽缓。我必须首先说明,为了拟订这部新刑法几年前就已经成立了一个由部长召集的著名专家委员会,我有幸是这个委员会的成员,还有我的大学同仁施翁教授也是成员之一,你也许记得这个人,从前,有一段时期,我当时还没看透他的为人,竟多年将他视为我最好的朋友。说到我曾谈及的宽缓,在这期间我已经听到谣传——但这本来可惜也只是很有可能而已——说是在即将来临的我们的年高德劭的君主的周年纪念年里,即所谓的在利用种种宽松情绪的情况下,有人将会作出特殊的努力,在我们这里倡导那种有害的对司法的娇惯。施翁教授和我理所当然地立刻果断地决定要坚决加以阻挠。

“我愿意顾及到你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是你得知道,这种伪称仁爱的法律的不稳定性有它最偏爱的趁虚而入的大门,这就是努力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模糊不清的形式将不受惩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延伸到众多的个人身上,这些人精神上是正常的,道德上却不正常,他们构成那些劣等人、道德上迟钝的人的大军,可惜我们的文化正越来越受到这些人的毒害。你自己就会想到,这样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如果我所否定的这种东西压根儿可以称作一种概念的话——必然与我们赋予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含义有着最紧密的关系,现在我谈到正题上来了。

“在谈过对业已存在的法律的理解并考虑到上述的情况之后,我在前面提及的筹备委员会里建议用下述的措辞来表述未来刑法中相关的三一八条款:

“‘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存在的,如果作案人在行为当时处于一种丧失知觉或精神活动受到病态障碍的状态,以致——’而施翁教授则提出一个建议,这建议开头几句话和这完全一样,但随后他的建议这样措辞:‘他的自由意志决断是不可能的’,而我的建议却是这样说的:‘——他不具备认识自己的行为不合法的能力’。我必须承认,起先我自己根本没察觉这一矛盾的阴险意图。我个人总是持有这样的看法,认为在理解力和理性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意志服从渴望或本能,它们都具有深思熟虑和从中得出的决心的形态。因此一种有意做出的行为便总是一种与思维联结在一起的而不是天然的行为。只要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意志,他就是自由的;如果他有通达人情的渴求,就是说,符合他感官有机组织的渴求,如果他的思维受到障碍,那么他便是不自由的。意愿不是什么偶然的东西,而是不可避免地从我们的自我中衍生出来的自主性,所以说意志受到思维的限定,而如果思维受到障碍,那么意志就不再是意志,而是人只从自己本能的渴望出发采取行动!但是我当然知道,文艺界有人持与此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思维应该是受意愿限定的。这是一种自一七九七年以来才在现代法学家当中找到支持者的观点,而我所继承的观点自公元前四世纪以来已经受住了种种攻击,但我愿意证明我有妥协的诚意,因此便建议了一个融合了两个建议的文本,这个文本是这样说的:

“‘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存在的,如果作案人在行为当时处于一种丧失知觉或精神活动受到病态障碍的状态,以致他不具备认识自己的行为不合法的能力,并且他的自由意志决断是不可能的。’

“可是这时施翁教授露出自己的真面目来了!他蔑视我的妥协诚意并妄下断语说,这句话里的‘并且’必须用一个‘否则’来取代。你明白这意图。这简直就是划出了思想家和门外汉的清楚界限了嘛,他分出一个‘否则’来,而我这个门外汉却用了一个‘并且’,施翁是试图指责我思维肤浅,他使我体现在这个‘并且’中的谅解意愿——这种想把两种说法融为一体的谅解意愿——蒙受怀疑,似乎我没有完全把握住这个有待消除的对立的重要意义似的!

“不言而喻,从这一刻起我便和他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我撤回了我的调停建议,迫不得已毫不含糊地坚持我的第一个说法;但从此施翁便力求施展阴谋诡计给我制造麻烦。他表示反对说,按照我的建议——它把是否有能力认识不合法作为基础——一个患有特殊性质的妄想症、但此外身体健康的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因精神病而被宣告无罪:如果可以证实,这个人由于其特殊的妄想症相信存在着可以证明其行为正确或取消其行为违法性的客观情况,致使此人在一个即便是错误想象出来的世界里居然也采取了正确的态度。但这是一个完全微不足道的异议,因为即使经验的逻辑认为有部分患病部分健康的人,法律的逻辑在涉及这同一个行为时从不承认两种状态的混合比,对于法律逻辑来说这些人要么有刑事责任能力,要么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我们则可以认为,即使在患特殊性质妄想症的人身上,一般来说也保持着区分合法和不合法的能力。如果说他们的这种能力在一种特殊情况下被掩盖住了,那么他们也只需特别尽心地使用才智,便可将其与其余的自我一致起来,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理由把这看作一桩特别困难的事情。

“我也曾立刻回敬施翁教授,说是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逻辑上不能同时存在的话,那么人们在遇到这样的人物时必定会认为,这两种状态连续不断地迅速交替,由此便恰恰使他的理论产生了困难,他难以就单个的行为回答这样的问题:这个行为是这些交替出现的状态中的哪一个产生出来的;因为为此人们就必须援引自被告出生以来曾影响过他的全部因由,以及全部对他的祖先们——他们都用好的和坏的性格影响过他——起过作用的因由。你简直不会相信这样的事的,可是施翁竟老着脸皮回答我说,如此行事完全正确,因为法律的逻辑在涉及同一个行为时从不容许两种状态的混合比,所以在涉及每一个单个的意愿时也必须作出判定,按其心理上的发展过程被告是否可能控制这意愿。据他说,我们清楚地知道——他认为这样断言是有利的——一切正在发生的事都有一个因由,我们更清楚地知道,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说是只要我们从根本上看来是自由的,按单个缘故来说就也是自由的,因此人们必定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需特别鼓足意志力,便可经受得住在因由上受限制的犯罪原动力。”

读到这里,乌尔里希便中止了进一步研究他父亲的计划,并若有所思地摇晃着手里的被顺便引证过的众多书信附件。他又看了一眼信的结尾并了解到,他父亲希望他“客观地影响”莱恩斯多夫和施塔尔堡伯爵,并毅然决然地建议在平行行动常务委员会上及时指出,如果在周年纪念年里一个如此重要的问题被错误理解、错误解答,这对国家的整体精神风貌将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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